(2015)麗蓮刑初字第56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麗蓮刑初字第566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農民,駕駛員。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5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楊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1日開始,被告人王某到“麗水市大帷廣告有限公司”擔任駕駛員,駕駛公司新買的長安牌SC1031GAS41載貨汽車。2015年4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因欠賭債,利用其職務的便利,在下班后將公司交其保管的長安牌載貨汽車開走。后被告人王某將該車購買發(fā)票的戶主改成自己的名字,于2015年4月25日利用更改后的發(fā)票將該長安牌載貨汽車抵押給郝某,從中獲取人民幣15000元,并將該款項用于賭博揮霍一空。經鑒定,該長安牌載貨汽車價值人民幣36000元。
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構成職務侵占罪。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案發(fā)后,麗水市大帷廣告有限公司支付郝某人民幣15000元,將長安牌載貨汽車贖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戶籍證明;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3、被害人劉某、董某的陳述;4、證人郝某的證言;5、價格鑒定結論書;6、接受證據清單及付款憑證;7、購買汽車發(fā)票復印件;8、機動車購買發(fā)票復印件;9、王某借款欠條復印件;10、機動車合格證復印件;11、登記保存清單及照片;12、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13、營業(yè)執(zhí)照;14、情況說明;15、抓獲經過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麗水市大帷廣告有限公司駕駛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退賠給麗水市大帷廣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林旭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魏小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