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蘭刑初字第466號
——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2015-9-7)
(2015)金蘭刑初字第466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農(nóng)民。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蘭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候?qū)彙?br>
辯護人陳建軍,浙江浙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蘭溪市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訴刑訴(2015)4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蘭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宏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及其辯護人陳建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方某因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為62×××78)到期沒錢還,到蘭溪市蘭江街道蘭花路85號被害人周某的辦公室里,謊稱信用卡逾期將影響銀行貸款的審批,并表示第二天就可以重新刷卡歸還借款,要求被害人周某幫其歸還信用卡透支欠款1萬元,同時將信用卡交給周某并告訴其密碼。被害人周某于第二天通過網(wǎng)銀轉(zhuǎn)帳替被告人方某歸還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方某于同月6日向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申請掛失該信用卡,并補辦新信用卡(卡號為62×××15),同時更換手機號碼逃匿在外,利用補辦的新信用卡透支消費、歸還債務。
案發(fā)后,被告人方某于2015年4月29日退還被害人周某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的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人陳某、章某、朱向明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中信銀行信用卡信息、信用卡、身份證復印件、蘭溪市人民法民事判決書、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信用卡開戶資料、情況說明、收條、個人信用報告、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汽車租賃合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證明以及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陳建軍提出被告人方某系初犯、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嚴宏庭
人民陪審員 唐與堯
人民陪審員 馮美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書 記員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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