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615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7-14)
(2015)嘉平刑初字第615號
公訴機關(guān)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俞某,個體淘寶業(yè)主。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奚某,個體淘寶業(yè)主。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顧某,個體淘寶業(yè)主。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周某,淘寶店客服。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5)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俞某、奚某、顧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周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潮出庭支持公訴,四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間,被告人俞某、奚某、顧某未經(jīng)地素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授權(quán)使用“DAZZLE”注冊商標的情況下,擅自下單生產(chǎn)帶有DAZZLE品牌標簽的女式羽絨服430余件。后招聘被告人周某為客服,以每件250元左右的價格通過淘寶網(wǎng)店“時裝代購小站”銷售400余件,銷售金額10萬余元,另以每件220元的價格銷售給金海波30余件,價值6600余元。
另查明,從被告人奚某處扣押地素羽絨服6件、地素吊牌2834個及用于淘寶銷售的電腦主機二臺、筆記本電腦一臺;另被告人顧某于2015年4月10日主動至平湖市公安局曹橋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犯罪事實,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報案材料、證人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商標注冊證復印件、鑒定報告、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身份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奚某、顧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10.66萬余元,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10萬余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俞某、奚某、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俞某、奚某、周某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對該三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可依法對四被告人適用緩刑。據(jù)此,為懲治犯罪,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quán)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
二、被告人奚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
三、被告人顧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
四、被告人周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5萬元。
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地素羽絨服6件、地素吊牌2834個及電腦主機二臺、筆記本電腦一臺,依法予以沒收。
四被告人回到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錢利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 俞佳倫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