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803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嘉平刑初字第803號
公訴機關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莊某,職工。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5)7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莊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莊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莊某在平湖市獨山港鎮(zhèn)周圩村醬油港7號家中,多次使用微信號為“zhuang666965”的微信,在其加入的“*巴黎風情”微信群中向他人傳播大量淫穢視頻。經(jīng)平湖市公安局鑒定,被告人莊某傳播的視頻中有47個視頻屬于淫穢物品。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證人證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接受證據(jù)清單及照片、扣押清單、收繳淫穢物品收據(jù)、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及身份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利用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視頻47個,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莊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據(jù)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莊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莊某回到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顧躍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呂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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