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泰刑初字第140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5-7-20)
(2015)溫泰刑初字第140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傅某,無業(yè)。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轉為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5年6月24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在泰順縣看守所。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5)1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傅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決定中止審理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并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慧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傅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間,被告人傅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六合彩”賭博的形式,在泰順縣司前鎮(zhèn)左溪家中收受他人“六合彩”賭博共押注158期,合計投注金額17萬余元,并將其中部分上報給其上家藍某某(另案處理),上家返給其10%的利潤,獲利人民幣50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六合彩賬本、六合彩書籍、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戶籍證明;證人劉某、李某甲、李某乙、雷某的證言及抓獲經過;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被告人傅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從事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傅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庭審時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違法所得應予沒收。根據(jù)被告人傅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7000元人民幣。(款限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日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二、追繳違法所得50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微微
人民陪審員 鄭乃蒼
人民陪審員 曾齊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書 記員 黃茹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