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94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6-18)
(2015)甬慈刑初字第945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再波,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沈月萍,浙江春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黃忠燦,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馮劍鋒,浙江高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華鋒,農(nóng)民。2009年7月因犯強奸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26日刑滿釋放。2013年1月因賭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F(xiàn)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丁乃章,浙江丁乃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羅孟沖,農(nóng)民。2000年1月因犯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F(xiàn)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杰,浙江萬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戚黎峰,農(nóng)民。2006年8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F(xiàn)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胡丹杰,浙江上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華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孫某,農(nóng)民。2010年7月因賭博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F(xiàn)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2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王某甲,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農(nóng)民。2012年6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4年11月8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胡某甲,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獲,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戚某乙,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胡某乙,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伍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7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戚黎峰、華某、孫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胡某甲、戚某乙、胡某乙、伍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戚黎峰、華某、孫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胡某甲、戚某乙、胡某乙、伍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本院依法轉(zhuǎn)為簡易程序?qū)徖。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軍路、被告人黃再波及其辯護人沈月萍、被告人黃忠燦及其辯護人馮劍鋒、被告人華鋒及其辯護人丁乃章、被告人羅孟沖及其辯護人楊杰、被告人戚黎峰及其辯護人胡丹杰、被告人華某、孫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胡某甲、戚某乙、胡某乙、伍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11月初至12月30日期間,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戚黎峰先后合股在慈溪市匡堰鎮(zhèn)倡隆村等多處民房內(nèi)開設(shè)賭場,招徠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史某、胡某己、韓某等人,采用“筒寶”的形式聚眾賭博,從中非法獲利。期間,該賭場共計招徠參賭人員累計二三百人以上,非法獲利人民幣10萬元左右。在該賭場中,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戚黎峰系股東;被告人戚黎峰、華某、孫某坐桌角;被告人王某甲保管頭鈿并安排望風;被告人王某乙等人為賭場望風;被告人陳某、胡某甲、戚某乙、胡某乙、伍某為該賭場提供賭博場地。期間,被告人黃再波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被告人黃忠燦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余元,被告人華鋒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余元,被告人羅孟沖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余元,被告人戚黎峰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余元,被告人華某非法獲利1000元左右,被告人孫某、王某甲均非法獲利1000余元,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乙、伍某均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被告人陳某、胡某甲均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被告人戚某乙非法獲利人民幣600元。
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戚某乙、胡某乙、伍某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華某、孫某、王某乙、陳某、胡某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戚黎峰、華某、孫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胡某甲、戚某乙、胡某乙、伍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史某、沈某、韓某、胡某己、黃某丙、黃某丁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戚黎峰、華某、孫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胡某甲、戚某乙、胡某乙、伍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戚黎峰、華某、孫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胡某甲、戚某乙、胡某乙、伍某以營利為目的,結(jié)伙開設(shè)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戚黎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華某、孫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胡某甲、戚某乙、胡某乙、伍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華鋒、王某乙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華某、孫某、王某乙、陳某、胡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沈月萍、馮劍鋒、丁乃章、楊杰、胡丹杰分別請求對被告人黃再波、黃忠燦、華鋒、羅孟沖、戚黎峰從輕處罰的相關(guān)合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戚某乙、胡某乙、伍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戚某甲、王某甲能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華某、孫某、陳某、胡某甲、戚某乙、胡某乙、伍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適用緩刑。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yīng)予追繳。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再波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黃忠燦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華鋒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四、被告人羅孟沖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五、被告人戚黎峰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六、被告人華某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七、被告人孫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八、被告人王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九、被告人王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被告人陳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一、被告人胡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二、被告人戚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三、被告人胡某乙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四、被告人伍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十五、被告人黃再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黃忠燦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華鋒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羅孟沖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戚黎峰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華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孫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王某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王某乙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陳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胡某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戚某乙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元、被告人胡某乙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伍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 金 藕
人民陪審員 周 金 海
人民陪審員 楊 法 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嘉婷(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yīng)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yīng)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yīng)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yīng)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shè)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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