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41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甬慈刑初字第1415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章偉,浙江相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某乙,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林某丙,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虞旭挺,浙江達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勛文、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及辯護人章偉、虞旭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葉某甲(已判刑)及陳某甲、王某甲、林某丁(均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出資,在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蔣家橋村觀城賓館三樓游戲廳內(nèi)擺放3臺“海洋之星”電子游戲機供人賭博,由被告人林某乙及葉某甲負責管理。至2013年4月歇業(yè),該游戲廳非法獲利人民幣約30萬元。2013年10月初,該游戲廳重新營業(yè),由被告人林某丙及葉某甲負責管理。至被查獲止,該游戲廳非法獲利人民幣約4萬元。
2013年10月30日21時許,上述游戲廳被慈溪市公安局觀海衛(wèi)中心派出所民警查獲,并當場查扣“海洋之星”電子游戲機3臺、充值收銀機1臺、賭資人民幣14025元。經(jīng)鑒定,上述被查扣的3臺“海洋之星”電子游戲機均具有賭博功能。
2015年4月9日、同年6月15日,被告人林某丙、林某乙先后至慈溪市公安局觀海衛(wèi)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蔣某甲、姜某、樂某、沈某、蔣某乙、孫某、馮某、陳某乙、葉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證言、同案犯葉某甲、林某丁、周某、王某乙的供述、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娛樂經(jīng)營許可證(照片復印件)、購銷合同、租房協(xié)議、收款收據(jù)、招商銀行戶口交易明細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案犯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懲處;被告人林某丙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且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綜上,對被告人林某甲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予以減輕處罰。辯護人章偉關(guān)于請求對被告人林某甲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辯護人虞旭挺關(guān)于請求對被告人林某丙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均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林某乙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林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林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四、被告人林某甲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四萬元、被告人林某乙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林某丙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益平
人民陪審員 楊法弟
人民陪審員 褚忠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淑女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