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536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9-8)
(2015)甬慈刑初字第1536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抓獲,同月20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jīng)本院決定,于2015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3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徐炯燁、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9日下午,楊某電話聯(lián)系“龍杰”,向其購買毒品,當日18時許,被告人陳某受他人指使,至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庵東鎮(zhèn)無祥村老車站南一公廁旁,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將2包可疑物品(凈重0.2249克)販賣給楊某。交易結(jié)束后,被告人陳某離開現(xiàn)場逃跑過程中被公安民警抓獲。經(jīng)理化檢驗鑒定,從上述可疑物品中檢出海洛因成份。
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楊某、胡某的證言、理化檢驗鑒定報告、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涉案相關(guān)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手機通話清單、情況陳述、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陳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伙同他人販賣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查扣的毒品海洛因及犯罪用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查扣的毒品海洛因0.2249克及犯罪用工具手機一部(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 金 榮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謝玲玲(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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