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49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甬慈刑初字第1495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賈端陽、被告人魏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6月26日15時左右,被告人魏某在慈溪市周巷鎮(zhèn)興柴村六甲127號公園旁,因瑣事與燕某發(fā)生爭執(zhí)。在爭執(zhí)過程中,被告人魏某用榔頭將燕某嘴部捅傷,致燕某牙齒受損。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燕某外傷致牙折2枚以上,此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
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魏某到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案發(fā)后,被告人魏某已與燕某達成刑事和解,并賠償人民幣9000元,取得了燕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燕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傷勢照片、病歷資料、扣押物品清單、被扣押的榔頭照片、和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魏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jù)以上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魏某的量刑幅度為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故依法對被告人魏某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犯罪工具榔頭一把(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潘 浩 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陳云云(代)
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條文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guān)條文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guān)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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