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497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甬慈刑初字第149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年某甲,農(nóng)民。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賞彩霞,浙江楊柳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3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年某甲犯搶劫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周蕓、被告人年某甲及其辯護人賞彩霞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年某乙(已判刑)因在慈溪市周巷鎮(zhèn)云城村昌字地某塑膠制品廠工作期間,不滿其喜歡的江西籍女工與工友施某關系密切,遂于2005年4月28日,糾集被告人年某甲及年某丙(已判刑)、年某丁(已死亡)欲教訓施某。當晚11時許,上述四人翻圍墻進入該廠廠區(qū)后,被告人年某甲在外等候,其他三人闖入施某宿舍內(nèi)。年某乙打了施某巴掌后,年某丙、年某丁讓年某乙和被告人年某甲在院子中等候,年某丙、年某丁則在宿舍內(nèi)繼續(xù)教訓施某,并持刀劫得施某的人民幣500余元及美金100元(折合人民幣827元)、東信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450元)、各類香煙3包(價值人民幣180元)。后該廠老板張某聞訊趕來,在廠區(qū)門口碰到被告人年某甲等人。被告人年某甲幫助年某丙、年某丁、年某乙等人采用毆打、持刀威脅的手段,劫得張某的三星708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2250元),又脅迫張某駕車送四人逃離。張某伺機駕車駛離現(xiàn)場,被告人年某甲等人持石頭追砸汽車,致汽車玻璃被砸壞,后四人逃離現(xiàn)場。
被告人年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年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施某、熊某、褚某的證言、同案犯年某乙、年某丙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死亡證明、價格鑒定報告書、同案犯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年某甲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年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年某甲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年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賞彩霞關于請求對被告人年某甲從輕、減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年某甲共同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退賠給被害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年某甲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年某甲共同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二千二百五十元,繼續(xù)予以追繳,退賠給被害人張孟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益平
人民陪審員 梁魯紅
人民陪審員 俞建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孫淑女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