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05886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15-7-30)
(2015)平民初字05886號
原告許×,女,1980年1月9日出生。
被告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許×與被告李×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許×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許×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何術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趙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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