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門民初字第1966號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15-8-19)
(2015)門民初字第1966號
原告張XX,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
原告王XX,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王X1,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年,北京市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1,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桐民,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房屋征收事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濱河路18號。
法定代表人劉克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楊練兵,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王XX、王X1訴被告張X1、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房屋征收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征收事務中心)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王XX、王X1訴稱:張XX與張X1系姐妹,王XX是張XX之子,王XX、王X1系夫妻。2006年8月,張X1將座落于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東辛房XX2排4號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賣予張XX,張XX分四次支付了房屋價款。之后,原告常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并負擔涉案房屋的所有費用,原告已經由此成為涉案房屋的實際承租人及控制人。2012年6月,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張X1刻意隱瞞真相,以被征收人的名義與征收事務中心就涉案房屋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原告多次與張X1協(xié)商,要求分割拆遷利益,均被張X1拒絕。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我們起訴要求確認張X1與征收事務中心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無效。
審理中,經本院調查核實,涉案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尚未正式成立。
本院認為:涉案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尚未正式成立,故張XX、王XX、王X1起訴要求確認張X1與征收事務中心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無效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起訴條件。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XX、王X1、王XX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歡喜代理審判員王麗娟人民陪審員周秀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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