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1號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1號
申請人汪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被申請人胡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qū)。
被申請人吳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qū)。
申請人汪某某與被申請人胡某某、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保全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dá)成一致協(xié)議,申請人申請解除保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吳某某銀行存款XX元的凍結(jié)。
本裁定送達(dá)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汪楚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汪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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