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102號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2015-7-15)
(2015)郎刑初字第00102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郎溪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5)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薛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張某酒后駕駛PZ7781號小型轎車,由郎溪縣凌笪鄉(xiāng)駛往郎溪縣建平鎮(zhèn)。13時20分許,當車自西向東行至溧郎路18KM+100M路段處,與前方對向行駛的由岑某駕駛的皖0924368號變型拖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郎溪縣公安局民警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發(fā)現(xiàn),張某有酒駕嫌疑,便對其進行酒精測試儀呼氣測試,結果為188mg/100ml,后經(jīng)對張某抽取血樣并經(jīng)蕪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張某血樣乙醇檢驗結果為107mg/100ml。其行為已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賠償了岑某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自愿認罪,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戶籍信息,駕駛證,行駛證,酒精呼氣測試單,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檢測結果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岑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查獲經(jīng)過,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張某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勤思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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