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62號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62號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漢族,工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曹士國,安徽恒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某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侯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錢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士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侯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他人介紹于2008年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各帶一子,未生育子女;楹,因原被告雙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瑣事吵架,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形同陌路人。從2005年1月1日起,因原被告已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侯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明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侯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錢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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