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來民一初字第00971號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來民一初字第00971號
原告:左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陳進,上海華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商文國,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方永正,來安縣新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左某與被告商文國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林如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進,被告商文國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永正到庭參加訴訟。于2015年8月4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進,被告商文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左某訴稱:2013年12月1日,商文國以經(jīng)濟糾紛為由將其所有的皖M×××××號吉利牌英倫精英小型轎車非法扣留供自己使用,其多次找商文國商量,商文國均拒不返還。因其從事挖掘機經(jīng)營,需租賃汽車代步,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共支付汽車租賃費36000元。車輛被扣期間車輛沒能參加年審,補審費用約需4000元,車輛被扣折舊費10000元,故起訴要求商文國立即返還扣留的小型轎車;賠償各項損失5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歸還之日每天賠償80元損失。
商文國在庭審中辯稱:車子是左某自己開到其家附近的,現(xiàn)在還在那里,其沒有扣留左某的車子,相反是左某欠其工資款沒付,但如果左某現(xiàn)在去開車子,必須將欠其工資款付清。
左某為證明其主張舉證,商文國質(zhì)證如下:
1、皖M×××××號吉利牌英倫精英小型轎車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證明停放在商文國處的該車輛為其所有。商文國質(zhì)證意見:無異議。
2、來安縣公安局張山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商文國扣留了其轎車。商文國質(zhì)證意見:該情況說明不能證明其扣留了左某轎車,反而證明了左某欠其工資款。
3、證人鄭某、石某的書面證言各一份,證明商文國扣留了其轎車。商文國質(zhì)證意見:證明內(nèi)容與事實不符。
4、汽車租賃合同一份、車輛行駛證一份、收條兩份,證明在商文國扣留其轎車期間,其租賃了一輛江淮牌小轎車作為代步工具,已支付租賃費36000元。商文國質(zhì)證意見: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
5、證人鄭某的出庭證言,主要內(nèi)容是:其是2011年至2013年給左某開挖掘機的,商文國是給左某開“后八輪”的。其聽另外一個開挖掘機的陳師傅說,2013年底,左某開著他的小轎車到商文國家開回“后八輪”,小轎車停在商文國家,過了兩三天,左某去開小轎車時,小轎車輪子被卸下了,其不知道之后左某是否去開過小轎車。其還聽說左某欠商文國工資款,但不知道欠多少。商文國質(zhì)證意見:證人證言不真實。
6、證人石某的出庭證言,主要內(nèi)容是:其是左某朋友,和商文國也認識。商文國因左某欠其工資款,就將左某的小轎車扣在家里,2013年夏天其在來安縣半塔鎮(zhèn)看到商文國開著左某小轎車的。商文國質(zhì)證意見:證人證言部分不真實。
商文國為證明其主張舉證,左某質(zhì)證如下:
1、朱某、鞠某、劉某共同出具的一份書面證言,證明左某欠商文國工資款13350元。左某質(zhì)證意見:證人證言不真實。
2、證人劉某的出庭證言,主要內(nèi)容是:其和商文國是鄰居,和左某是同學關系。商文國是2013年給左某開“后八輪”的,2014年底,他們在商文國家結(jié)算工資,沒能達成協(xié)議,叫其去的,他們之間經(jīng)結(jié)算,左某欠商文國13500元工資,左某當時沒有錢,說回家拿錢。左某走時沒開車子,當時左某的車胎沒氣了。左某的車子是算賬前一天自己開去停在商文國弟弟商文軍家門前的。左某質(zhì)證意見:證人稱商文國和左某在2014年底結(jié)算工資,但從張山派出所的情況說明可知,2014年9月2日其車子就被商文國扣了,可見,證人證言不真實。
3、證人王某的出庭證言,主要內(nèi)容是:其是商文國臨隊的,和左某不認識。2013年秋或冬的一天,其在商文國家玩時,左某和商文國在算工資帳,左某欠了商文國13500元工資,他們算完帳后,其就走了,其不知道左某是怎么走的。左某的車子現(xiàn)在還停在商文國弟弟門前。左某質(zhì)證意見:證人證言不真實。
結(jié)合庭審舉證、質(zhì)證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對證據(jù)認證如下:
對左某提供的證據(jù)1、2,商文國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證據(jù)3、5、6,證人鄭某、石某的證言證明商文國扣留左某轎車,能夠與商文國在庭審中的陳述相印證,對其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對證據(jù)4,將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評述。
對商文國提供的證據(jù)1,因證人朱某、鞠某無正當理由未能出庭作證,對其證據(jù)效力不予確認。證據(jù)2、3,證人劉某、王某關于左某欠商文國工資證言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對其證據(jù)效力不予確認。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認證的有效證據(jù),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3年2月至4月和2013年8月至11月間,左某雇傭商文國為其駕駛重型自卸貨車。2013年11月29日,左某駕駛其所有的車號為皖M×××××號吉利牌黃色小型轎車(發(fā)動機號碼B2L404448、車輛識別代號LB37422S3BL008971)到商文國家,將小轎車停放在商文國的弟弟商文軍(兩家緊鄰)家門前,將其交由商文國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開回,并告知商文國解除他們之間的雇傭關系了。幾天后,左某到商文國家準備將其吉利牌小轎車開回時,發(fā)現(xiàn)小轎車的輪胎被卸下,便電話聯(lián)系商文國,商文國稱其卸下車輪胎是因為左某欠其工資款,左某便丟下轎車回去了。農(nóng)歷2013年底(公立2014年1月底),左某和商文國經(jīng)其朋友柏慶彪對兩人之間的工資及車輛糾紛進行調(diào)解后,商文國同意左某將轎車開回,左某當場將車鑰匙交給了商文國。此后,左某未按約定支付商文國工資,也未取回轎車。2014年9月2日,左某向來安縣公安局張山派出所報警,要求處理其與商文國工資、車輛糾紛一事,經(jīng)協(xié)調(diào),張山派出所未能調(diào)解成功。2015年5月8日,左某訴至本院,要求商文國立即返還轎車并賠償損失。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商文國有沒有非法扣留左某的轎車;二、左某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
對于爭議焦點一,左某將其轎車停放在商文國弟弟商文軍家門前,在左某再次去開車時,商文國以左某欠其工資為由將車輪卸下,導致左某未能開回轎車,商文國以卸車輪胎的方式阻止左某取回轎車,其行為應屬非法扣留了左某的轎車。2014年1月底,商文國和左某在其朋友柏慶彪的協(xié)調(diào)下,就工資及返還車輛達成協(xié)議,左某將車鑰匙交給商文國,但后來雙方未按協(xié)議履行,左某既未積極主動地依法取回車輛,也未向商文國索要車鑰匙,2014年9月2日,左某向來安縣公安局張山派出所報案,也是要求處理其與商文國工資、車輛糾紛一事,審理中,左某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此后商文國仍然非法扣留其轎車,可見,在此期間,左某和商文國仍然在對支付工資及返還車輛糾紛進行協(xié)商,故對左某關于商文國在2014年1月底以后仍非法扣留其轎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爭議焦點二,根據(jù)物權(quán)法規(guī)定,無權(quán)占有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quán)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由此造成損害的,權(quán)利人可以請求賠償。本案中,在左某將其所有的吉利牌轎車停放在商文軍家門前后,商文國以索要工資為由阻止左某將車輛開回,屬非法占有,本院對左某要求商文軍返還車輛的訴請予以支持。在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底期間,商文國非法扣留左某轎車,左某為生產(chǎn)、生活需要,以每天80元的價格租賃了與被扣留轎車相當?shù)能囕v作為替代,行為正當,車輛租賃費亦與本地汽車租賃市場價相當,故商文國應對左某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底間兩個月的汽車租賃費4800元予以賠償。因左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在2014年1月底以后商文國仍然非法扣留其車輛,故對左某要求商文國賠償在此期間是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左某要求商文國賠償因車輛被扣未能年審而造成的罰款、滯納金損失,及車輛折舊損失,因其未能提出證據(jù)證明,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商文國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將車號為皖M×××××號吉利牌黃色小型轎車一輛(發(fā)動機號碼B2L404448、車輛識別代號LB37422S3BL008971)返還給原告左泰禮;
二、被告商文國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左泰禮因非法扣留車輛造成的損失4800元;
三、如被告商文國未在上述第一項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返還原告左泰禮車輛,則自該項確定的返還車輛期滿次日起,按每天80元賠償原告左泰禮的損失;
四、駁回原告左泰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5元,減半收取費用537.50元,由原告左泰禮負擔447.50元,被告商文國負擔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林如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童緒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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