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蕭民一初字第03739號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5-8-20)
(2015)蕭民一初字第03739號
原告:宋某,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被告:臧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與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 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田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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