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0877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碭民一初字第00877號
原告:孫某,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委托代理人:李會成,安徽省碭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與被告姜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糾紛已和解,原告孫某申請撤回對被告姜某的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回對被告姜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審判員 呂清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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