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68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68號
原告:吳某,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
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碭山縣玄廟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與被告侯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吳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吳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劉龍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孟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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