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505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505號
原告:邵某甲,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委托代理人:包全德,碭山縣碭城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侯玉蓮,教師,系被告侯某的姐姐。
原告邵某甲與被告侯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全德,被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玉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邵某甲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邵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經常因家庭生活瑣事與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氣吵架,造成家庭不團結,夫妻關系緊張,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特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
侯某辯稱: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如離婚,女兒應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支付撫養(yǎng)費;由于被告沒有房子,需租房居住,且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患病,仍需治療,原告應給予100000元的生活幫助;被告患病期間,曾借被告姐姐20000元,應由原告償還。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邵某乙,現隨被告生活。訴訟期間,原告沒有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
本院認為:婚姻家庭關系是很重要的社會關系,良好的婚姻家庭關系對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至關重要,因此應該慎重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且原告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負有舉證的責任,訴訟期間原告沒有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為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宜判決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邵某甲與侯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00元,由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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