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12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12號
原告:祝某,女,1994年9月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委托代理人:包全德,碭山縣碭城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甲,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原告祝某與被告董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全德,被告董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祝某訴稱:2014年1月,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舉行結(jié)婚儀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補辦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生育一子。被告沒有主見,在外打工很少與原告溝通,一分錢不給原告,且雙方感情不合,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現(xiàn)已分居生活六個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特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男孩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承擔撫養(yǎng)費,依法分割財產(chǎn),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董某甲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楹笊荒泻,取名董某乙,現(xiàn)隨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為此訴訟來院。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婚姻家庭關系是很重要的社會關系,良好的婚姻家庭關系對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至關重要,因此應該慎重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原告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訴訟期間原告為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僅向法庭提交了單古華、袁紅花的證明各一份,由于證人均未出庭接受質(zhì)詢,故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力本院均不予認定,且婚生子尚年幼,正需要原、被告的關心照顧,為維護家庭的和睦團結(jié)及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宜判決原、被告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祝某與董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減半收取100元,由祝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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