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樅民一初字第01603號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樅民一初字第01603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樅陽縣。
委托代理人:甘務成,安徽樅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甲,男,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樅陽縣。
委托代理人:陶震乾,樅陽縣錢橋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方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和義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甘務成、被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陶震乾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某訴稱:王某某與方某甲系××××年××月××日經(jīng)政府登記結(jié)婚,婚后王某某分別于××××年××月××日、××××年××月××日生育了長子方某乙、次子方某丙,現(xiàn)均已獨立生活。婚初由于感情不合,夫妻經(jīng)常爭吵,后由于方某甲對王某某不信任,經(jīng)常無理取鬧,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從2014年11月起已實際分居生活。為此,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方某甲離婚。
方某甲辯稱:王某某與方某甲婚姻基礎(chǔ)良好,雙方系自由戀愛結(jié)婚;婚后相處融洽,婚姻存續(xù)時間超過三十年,且兩個孩子均未成家,請求駁回王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某與方某甲系自由戀愛,雙方于××××年××月××日經(jīng)政府登記結(jié)婚,婚后王某某分別于××××年××月××日、××××年××月××日生育了長子方某乙、次子方某丙,現(xiàn)都已獨立生活,但均未成家;槌醺星樯锌,近年來,由于王某某經(jīng)營棋牌室,夫妻經(jīng)常爭吵,導致夫妻感情不睦,雙方從××××年××月起已實際分居生活。為此,王某某遂于2015年8月17日訴至法院,要求與方某甲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擔夫妻共同債務。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
另查明:王某某與方某甲于××××年××月××日共同出資17萬元以方某甲名義在樅陽縣××處購買了一套94.53平方米的住房。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理應互諒互讓,妥善處理夫妻關(guān)系。現(xiàn)王某某起訴要求離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足夠證據(jù),且王某某與方某甲婚姻基礎(chǔ)良好,婚姻存續(xù)時間較長,只要雙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彼此增進交流與溝通,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化解現(xiàn)有的矛盾,雙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對王某某要求與方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與被告方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和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何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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