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87號
——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87號
原告:陳某,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漢族,住本縣。
被告:王某,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曉靜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孫克軍、王東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訴稱:原、被告于1982年自由戀爰,××××年××月份舉行結(jié)婚儀式,并補辦結(jié)婚登記,婚后共生育三個子女,長子“陳某甲”1983年9月26日出生,次子“陳某乙”1988年8月22日出生,長女“陳某丙”1990年3月7日出生。2000年被告突然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多年來原告曾多方努力打聽被告音訊無果,導致原告與被告感情破裂。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未到庭應訴,未提出答辯狀,亦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自由戀愛,于××××年××月舉行結(jié)婚儀式,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婚后共生育三個子女,長子“陳某甲”1983年9月26日出生,次子“陳某乙”1988年8月22日出生,長女“陳某丙”1990年3月7日出生。2000年被告離家出走,雙方分居至今,以致成訟。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閆秀英問話筆錄、利辛縣大李集鎮(zhèn)常青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作證。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未辦理結(jié)婚手續(x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jié)婚實質(zhì)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楹笠蚣彝ガ嵤律鷼猓桓嫱跄秤2000年離家出走,與被告分居已滿兩年,導致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笫四項、笫五項判決如下:
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曉靜
人民陪審員 王 東
人民陪審員 孫克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郭 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