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譙民一初字第03321號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8-25)
(2015)譙民一初字第03321號
原告:潘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
被告:李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潘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潘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負擔。
審 判 長 張 凱
人民陪審員 許培勛
人民陪審員 王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蔣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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