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57號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57號
原告:易某某,女,1990年出生,住湖南省溆浦縣。
被告:謝某某,男,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原告易某某訴被告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易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易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陶勝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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