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當石民一初字第00390號
——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當石民一初字第00390號
原告: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許慶,系當涂縣護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某,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葛某某訴被告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葛某某申請撤回對被告夏某某的起訴,系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與法不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葛某某撤回對被告夏某某起訴。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韓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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