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099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7-8)
(2015)泉刑初字第00099號
公訴機關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漢族,無業(yè),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阜陽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公訴刑訴(2015)71號起訴書指控顧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中桂,書記員袁紅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顧某醉酒后駕駛車牌為皖K×××××的別克君威轎車行駛至阜陽市潁泉區(qū)潁上路與潁河路的交叉口時被執(zhí)行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0mg/100ml。
公訴機關當庭舉證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顧某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顧某對起訴書指控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顧某醉酒后駕駛車牌為皖K×××××的別克君威轎車行駛至阜陽市潁泉區(qū)潁上路與潁河路的交叉口時被執(zhí)行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0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并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人口戶籍信息表證明:被告人顧某案發(fā)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15年3月3日20時45分執(zhí)勤巡邏發(fā)現(xiàn),顧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皖K×××××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潁上路與潁河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抓獲。
3、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證明:車號牌為皖K×××××的別克牌小型汽車車主為顧某。
4、駕駛證證明:顧某持有機動車駕駛證C1證。
5、涉嫌酒后駕車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碜C明:案發(fā)后對顧某在阜陽市第五人民醫(yī)院進行抽血化驗情況。
6、阜陽市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查獲經(jīng)過證明:2015年3月3日晚交警二大隊在商廈路口夜間統(tǒng)一行動,20時45分許,一輛號牌為皖K×××××的香檳色別克轎車沿潁上路自南向北行駛而來,執(zhí)勤民警意駕駛?cè)丝窟呁\嚱邮軝z查,該車駕駛?cè)藚s右拐進入非機動車道,執(zhí)勤民警遂上前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該車駕駛員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后執(zhí)勤民警將該車駕駛?cè)藥е两痪箨犨M行進一步檢查,該駕駛?cè)瞬慌浜虾粑骄凭珯z測儀檢測,隨后執(zhí)勤民警將該駕駛員帶至阜陽市第五人民醫(yī)院抽血。經(jīng)查,該駕駛員名叫顧某,持C1駕駛證。
二、證人證言
李春某證言:2015年3月3號晚上,我和顧某一起在文峰路一家牛肉湯小飯館吃的飯,吃飯之前顧某把他的別克汽車停在了飯店的對面,期間我們一共喝了半斤白酒,顧某喝的有一兩多白酒,后來我因為有事先走了,今天顧某給我打電話我才知道他那天晚上因為喝酒后開車被交警查到。我們當時喝的是迎駕貢酒,半斤裝的。
三、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
2015年3月3日21時許,我在阜陽市紡織廠附近一家小吃店飯后駕駛車號牌為皖K×××××的小型轎車前往三里灣,行駛至潁上路與潁河交叉路口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民警查獲。車是我開的,當時車內(nèi)沒有載人,我有c1駕駛證,車牌號是皖K×××××,是一輛灰色別克牌小型轎車。事發(fā)前我和一個朋友在紡織廠附近一家小吃店喝的酒,我喝的大概有一兩多白酒。
四、鑒定意見
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2015)毒檢字第0833號乙醇檢驗報告證明:被告人顧某的體內(nèi)檢測出乙醇成分,其濃度為140.mg/100ml。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被告人顧某飲酒后在潁上路與潁河路交叉口被查獲的視頻及現(xiàn)場的基本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顧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結(jié)合社區(qū)矯正機關意見,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顧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曹 潔
審 判 員 程 芳
人民陪審員 寧振南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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