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123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7-24)
(2015)泉刑初字第00123號
公訴機關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解某,男,漢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無業(yè),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2007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解某均因吸毒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窩藏罪被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作相對不起訴處理。2015年2月6日被抓獲,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015年6月3日經(jīng)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br>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公訴刑訴(2015)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吳麗春、書記員劉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解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0時許,被告人解某與劉某、李祥某到阜陽市歌神KTV找到董某乙,后一起乘坐出租車到安徽省阜陽市第二中學大門對面巷口,劉某和董某乙因感情糾葛發(fā)生爭執(zhí)并廝扯,隨后董某乙的姑姑董某甲乘坐張俊甲的車?扛逢柺袧}泉區(qū)阜陽市第二中學門口,董某甲走到該校對面巷口欲將董某乙接走,劉某、解某與董某乙、董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四人行至阜陽市第二中學門口時,解某用拳對董某乙面部擊打,將董某乙打倒在地,致董某乙鼻部流血。經(jīng)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害人董某乙右側(cè)鼻骨、右側(cè)上頜骨額突部及鼻中隔骨折,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認為被告人解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解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量刑。
被告人解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0時許,被告人解某與劉某、李祥某到阜陽市歌神KTV找到被害人董某乙,后一起乘坐出租車到阜陽市潁泉區(qū)第二中學南門對面巷口,劉某和董某乙因感情糾葛發(fā)生爭執(zhí)并廝扯,董某乙的姑姑董某甲到后欲將董某乙接走,劉某、解某與董某乙、董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四人行至阜陽市第二中學門口時,被告人解某用拳對董某乙面部擊打,致其鼻部流血。經(jīng)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害人董某乙右側(cè)鼻骨、右側(cè)上頜骨額突部及鼻中隔骨折,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解某已賠償被害人董某乙的損失,取得其諒解。
以上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并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
(1)人口戶籍信息表。證明被告人解某案發(fā)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5年2月6日被告人解某在阜陽火車站廣場被蚌埠鐵路公安處阜陽站派出所民警抓獲。
(3)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證明董某乙已收到劉某、解某一次性賠付醫(yī)藥費等50000元,董某乙不再追究解某、劉某的法律責任及民事責任,對其表示諒解。
(5)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證明2007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解某均因吸毒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行政拘留。2012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窩藏罪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阜陽書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解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2、鑒定意見
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阜)公(法臨)鑒字(2014)56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董某乙右側(cè)鼻骨、右側(cè)上頜骨額突部及鼻中隔骨折,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3、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第二中學南門門口及案發(fā)現(xiàn)場的基本情況。
(2)辨認筆錄。證明董某乙辨認劉某是2014年12月13日晚在二中門口將其摔倒在地、抓其頭發(fā)往地上按的人,辨認出被告人解某是案發(fā)當晚在二中對面巷內(nèi)用腳跺其面部及在二中門口路邊用拳打傷其鼻子的人。證人董某甲辨認出被告人解某就是案發(fā)當晚在阜陽市第二中學門口將董某乙鼻子打傷的人。證人劉某辨認出被告人解某就是在二中門口路邊將董某乙鼻子打流血的人。
4、視聽資料
阜陽市第二中學南門口城市監(jiān)控探頭及南門口西側(cè)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探頭拍攝的視頻光盤一張。證明2014年12月12日23時49分,董某乙和三名男子在阜陽市二中南門對面從出租車上下車;23時50分4秒,董某乙被穿睡衣的男子扶起來后,被穿黑衣的男子打了一拳倒在二中對面的巷口;23時53分16秒,董某乙跟著穿睡衣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到二中南門對面的巷子內(nèi);0時6分43秒,董某乙的姑姑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推倒在地上;10分22秒,董某乙被穿格子睡衣的男子打倒躺在地上,張俊甲下車拉架;11分35秒,董某乙蹲在地上,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與張俊甲發(fā)生推搡;14分55秒董某乙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從車旁邊架到車旁邊的地上;15分8秒、14秒,另外一名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和另一名穿睡衣的男子出現(xiàn)在現(xiàn)場;16分0秒,后出現(xiàn)的穿睡衣的男子手拿工具往張俊甲的車窗上砸,16分39秒張俊甲駕車離開,16分41秒董某乙摔倒在地上。
5、被害人董某乙陳述
2015年12月12日晚上八九點鐘,我和朋友在歌神KTV唱歌,我前男友劉某和他朋友解某、李祥某他們到歌神KTV內(nèi)將我同事的朋友打傷,然后把我?guī)铣鲎廛,李祥某讓出租車司機把我送到二中,他們先下的車,劉某把我從車里拉出來按到地上,我起來后,他在二中對面那店門口又把我摔在地上,用手抓著我頭發(fā)把我頭往地上按,然后他們又把我拉到二中對面的巷子里面,劉某又把我弄倒了,他蹲到我頭前,撕著我頭發(fā),拿手指著我頭跟我吵架,后來劉某把我撕到巷口又把我弄倒地上,解某用腳朝我臉上跺了一腳,把我電話搶過去,我從地上起來,把電話從解某手里要過來給我小姑董某甲打電話,叫我小姑過來,我小姑來后就拉我,他們不讓拉,我和劉某在車旁邊吵,解某要打我,旁邊人攔著,沒攔住,解某一拳頭打到我鼻子部位,抓著我頭發(fā)把我甩到地上,壓到我身上往我頭上、臉上打的,我起來鼻子流血了。劉某和解某打我是因為我和劉某分手的事。我和解某、劉某協(xié)商好了,他倆賠償我五萬元,我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及民事責任。
6、證人證言
(1)張俊甲證言
那天我開車送一個姓董的女性朋友到二中南門路南側(cè),她先下的車,我在二中門口調(diào)了車頭停在二中門口,等我調(diào)好車頭的時候,我看到那姓董的朋友和三個男的還有一個女的在一起發(fā)生撕扯,姓董的朋友被撕扯摔在地上好幾次,我就打開車窗朝他們喊別打了,接著兩個年輕的男的朝我停車的位置過來,其中一個比較胖的男的站在路南側(cè)拿著類似板凳的圓面的東西砸我駕駛員后側(cè)的車玻璃,我就開車到二中西側(cè)的糧站門口停下來報警了。
(2)董某甲證言
2014年12月13日0點左右,我侄女董某乙給我打電話,說她在二中門口挨打了,我就過去了。到二中后我從車上下來,看到董某乙在二中對面路邊,我過去想把她帶走,董某乙的對象劉某和解某不讓走,解某往董某乙鼻子打一拳,把她打倒在地,我看她鼻子流血了。一個半橛子用個圓盤樣的東西砸我朋友的車,車左后側(cè)兩塊玻璃被砸碎了。解某年齡有二十多歲,穿的睡衣。
(3)劉某證言
2014年12月12日晚上11點多,我和解某、李祥某到歌神找董某乙,跟董某乙的朋友發(fā)生沖突后我就把董某乙?guī)ё吡,我們(nèi)齻人和董某乙坐出租車到阜陽二中對面下車,我和董某乙爭執(zhí)起來,我往董某乙臉上打了一巴掌,董某乙給她朋友打電話,我上去奪她電話,我倆栽倒在地上,我從地上起來后她沒起來,解某往董某乙臉上踢一腳。沒一會,她姑坐車在二中門口路邊停下,把董某乙拉到路對面車旁要把董某乙?guī)ё撸艺f董某乙不管走,我和董某乙的姑爭執(zhí)起來了,當時董某乙跟解某就發(fā)生點語言沖突,董某乙的姑就在中間拉,解某上前往董某乙臉上打了一拳,把董某乙打倒在地,解某又往董某乙身上踢一腳時被我拉住了,沒踢到,后來董某乙從地上起來蹲在那,我過去看董某乙鼻子流血了。
(4)李祥某證言
2014年12月13日凌晨,我和劉某打電話給解某一起到KTV找董某乙,我們打出租車把董某乙送回在二中附近的家,在車上劉某和董某乙吵了兩句,下車后他倆又吵起來,在二中對面推推搡搡了一會兒,董某乙打電話叫她家里人來接她,后來來了一輛黑色的商務車,從車上下來一個三四十歲的女的,跟劉某發(fā)生語言沖突,那個女的要把董某乙?guī)ё,劉某不讓董某乙走,他們就在那車旁邊糾纏了一會,解某跟董某乙打起來了,我上去拉開后,董某乙在地上坐著。
7、被告人解某的供述與辯解
2014年12月13日的晚上,我和劉某、李祥某在菲酒吧玩,劉某接到他對象董某乙的電話說她被幾個男的困在歌神練歌房了,劉某讓我和他一塊去看看,我們?nèi)齻人就到歌神練歌房把董某乙?guī)ё,送她回家。我們到二中南門對面董某乙家門口時,劉某和董某乙發(fā)生了爭吵,我和李祥某上去拉架。沒過幾分鐘,過來一輛黑色的商務車,董某乙的姑從車上下來,我和劉某在車南側(cè)跟她姑吵起來,后劉某跟董某乙在那吵,我在拉的過程中,可能我酒喝的比較多,說話不是很好聽,董某乙就罵,我當時比較生氣,就用右腳朝她臉上踢了一腳,我看見董某乙的鼻子流血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解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范圍內(nèi)量刑的意見,予以采納。結(jié)合被告人解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社區(qū)矯正機關評估意見,對其可宣告緩刑。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解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 靜
代理審判員 王佳音
人民陪審員 寧振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雪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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