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105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7-8)
(2015)泉刑初字第00105號
公訴機關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乳名華山,男,漢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農民,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2014年6月24日到阜陽市公安局行流派出所投案,當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5月15日經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公訴刑訴(2015)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佳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26日9時許,被害人鞏某到阜陽市潁泉區(qū)行流鎮(zhèn)柳河村河漫灣接親時,因接親習俗與被告人王某發(fā)生沖突,王某用拳擊打鞏某鼻部,致鞏某雙側鼻骨骨折。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鞏某傷情屬輕傷二級。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范圍內量刑。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9時許,被害人鞏某到阜陽市潁泉區(qū)行流鎮(zhèn)柳河村河漫灣接親時,因接親習俗與被告人王某發(fā)生沖突,被告人王某用拳擊打鞏某鼻部,致鞏某雙側鼻骨骨折。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鞏某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另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阜陽市公安局行流派出所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已賠償被害人鞏某經濟損失,取得其諒解。
以上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明2014年1月26日18時40分鞏某報案稱其在行流鎮(zhèn)柳河村河漫灣接親時,被毆打,鼻子被打傷。2014年4月19日,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經審查立案偵查。
(2)被告人王某戶籍信息查詢一份。證明被告人王某案發(fā)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阜陽市公安局行流派出所出具到案經過兩份、證明一份。證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阜陽市公安局行流派出所投案。
(4)授權委托書、調解協議書、收條及諒解書。證明王某與鞏某達成調解協議,王某一次性賠付鞏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五萬元,鞏某對王某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2、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阜)公(法臨)鑒字(2014)9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經鑒定鞏某雙側鼻骨骨折,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1)鞏某辨認筆錄兩份。證明鞏某分別辨認出9號(王某)、7號(趙某甲)就是毆打他的人。
(2)鞏亞某辨認筆錄兩份。證明鞏亞某分別辨認出7號(王某)、5號(趙某甲)就是毆打鞏某的那個叫華山和穿鴻星爾克上衣的人。
(3)鞏飛某辨認筆錄。證明鞏飛某辨認出6號(王某)就是毆打鞏某的人。
(4)現場勘驗檢查記錄。證明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對傷害現場進行勘查,地點位于本市潁泉區(qū)行流鎮(zhèn)柳河行政村河漫灣。
4、被害人鞏某陳述
2014年1月26日7點半左右,我們去行流鎮(zhèn)河漫灣村接新娘,因為摔放炮的事和對方村的人發(fā)生了沖突。他們上來把鞏某甲打倒,又對我拳打腳踢,旁邊的人上來把我們拉開。新娘上車,我們要離開的時候,之前參與打架的那幾個河漫灣村的人過來抓著我不讓我走,對我拳打腳踢,鞏飛某和鞏亞某上來阻止,也被這幾個人毆打在地,我的下牙被打掉一顆,鼻子流血。打我的人聽莊里的人叫他們王某、趙某甲。我的牙齒、鼻子上的傷是王某用腿提膝打掉的。我要求對我的鼻子損傷進行傷情鑒定,放棄對下顎牙齒的鑒定。
5、證人證言
(1)鞏亞某證言
2014年1月26日7點半左右,我們去河漫灣村迎親,因為摔放炮的事,那邊有幾個人過來把我們摔倒在地,并拳打腳踢了幾下,后被拉開了。過了約半小時左右,那幾個開始摔我們的人又過來打我們,鞏某的鼻子被打流血了,牙齒掉了一顆,鞏飛某鼻子也被打流血了。鞏某的傷是那個叫華山和那個穿鴻星爾克棉上衣的造成的。
(2)鞏飛某證言
2014年1月26日9時許,我們去河漫灣村王志學家接親,因為摔放炮和對方村發(fā)生沖突,當時被拉開了。半個小時后,我們準備走,剛到水泥路上,王某從鞏某后背把他摔倒在地上,接著上來兩三個男青年以及王某對鞏某拳打腳踢,我和鞏亞某就上去拉架,趙某甲和小名叫蛋的男青年就用拳頭往我臉上打并把我摔倒在地,鞏亞某也被旁邊的人摔倒了。這時鞏某就喊牙被打掉了,他們就不打了。鞏某鼻子被打青腫了,鼻孔流血了。
(3)鞏某甲證言
2014年1月26日7時許,我到河漫灣迎親,對方有六七個人上來打鞏某、鞏飛某、我和鞏亞某,鞏某的牙被打掉了一顆,鼻子流血了。鞏某的傷是穿黑襖的、穿藍襖的還有趙某甲造成的。
(4)趙某甲證言
2014年1月26日9點多,寧老莊后龍?zhí)肚f的人來我們莊接親。當時我們莊的兩個小孩把他們放炮的一個小孩摔倒了,這時我看見王學某墻頭外面王標、王某行還有幾個人和鞏飛某那邊的人摔起來了,后被人家拉開了。過了半小時左右,我站在我家門口看見王曉某被摔倒了,我過去幫忙,這時王某摔的那個人就喊我要報警,我牙被人打掉了。我們就被拉開不打了。第二次摔跤的時候我看見王某摔倒的那個穿藍色衣服的人鼻子流血了。
(5)王曉某證言
我小名叫蛋。2014年1月26日8時許,寧老莊后龍?zhí)肚f的人到莊里接親,對方接親的有個穿藍襖的對我們指指點點,華山就上前攥著他的手,趙某甲和王某行等人也上去圍著那名穿藍色襖的,對方也上去幾個人,我就拽著對方一個穿黑襖的青年和他摔,后被我媽拉走了,我聽見那個穿藍襖的人喊牙被打掉了。
(6)王某行證言
2014年1月26日8時許,寧老莊龍?zhí)肚f的人來我們村接親時,因為小孩摔跤的事發(fā)生了沖突,我看見王曉某、王某、趙某甲給那個穿黑衣服的人摔倒了,他們那邊也過來幾個人幫著摔,后就散開了。過了半個小時,接親的人準備走,我看見那邊一個穿藍色襖的青年向我們指指點點,王某就拉住那個穿藍襖的手去摔他,他們那邊也來個人抱住王某摔他,雙方的人都上去摔了,穿藍襖的鼻子下面流的有血。后來華山摔的那個穿藍襖的青年就喊我的牙被打掉了,我要報警,人就散開了。
(7)時啟某證言
我是接親錄像人員。接親的隊伍準備走,我出來到花車前面拍錄像,看見在花車東北角四五十米處的地方有幾個人在打架。有兩三個人圍著打一個人,其中一個穿著黑色衣服,挨打的人穿著藍色運動服,我就看見有人拳打腳踢,穿藍色運動服的講他牙被打掉了,他是迎親方的。
(8)鞏治某證言
當天我兒子辦喜事。鞏某接親回來后在我家?guī)兔α,中間因為鼻子不舒服,牙疼去老莊衛(wèi)生院看病離開了。鞏某臉上有血。
(9)王學某證言
我當天嫁閨女。聽見外面打架了就去拉架,拉開后我發(fā)現男方一個帶眼鏡的講他牙被打掉了,我看見他鼻子青紫并流血了。
(10)王立某證言
當時男方迎親的兩個人和我們村的趙某甲、蛋、王雷他們三個打起來的,打架結束的時候我看見戴眼鏡的眼鏡被打掉了,鼻子朝旁邊歪還流血了,牙被打斷了一顆。
(11)鞏治某自書證言。證明鞏治某系接親人員,接親時和對方村的人發(fā)生沖突,其侄子說牙被打掉了。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
2014年1月26日9時許,寧老莊龍?zhí)度说桨城f王學某家接親。在我們鬧喜過程中,雙方兩邊的人發(fā)生了沖突。那邊有個穿藍色襖的人指著我,我就上前拽著他的手,他們那邊的人就上前,其中那個穿黑襖的人從后面摟著我的脖子,我也摟著那個穿藍色襖的脖子,穿黑襖的人把我摔倒了,我也把那個穿藍襖的人拽倒了。穿藍襖的人起來就摟著我,我也摟著他,那個穿黑襖的也起來從后面摟著我,當時那個穿藍襖的人怕我把他摔倒,轉身去扒后面的轎車,臉直接磕在后擋風玻璃旁邊的三角棱子上了,之后我們就被拉開了,穿藍襖的說他牙掉了。我和鞏某摔的時候,我往鞏某臉上打了一拳,將他的鼻子打流血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范圍內量刑的意見,予以采納。結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和社區(qū)矯正機關評估意見,對其可宣告緩刑。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 靜
審 判 員 程 芳
人民陪審員 寧振南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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