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181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9-2)
(2015)泉刑初字第00181號
公訴機關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岳某,男,漢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農民,戶籍地安徽省渦陽縣,現(xiàn)住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因犯持有假幣罪,2008年1月28日被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抓獲,次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9月1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阜陽市看守所。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公訴刑訴(2015)1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岳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麗春、書記員丁倩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17日13時許,被告人岳某騎摩托車至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蘇集鎮(zhèn)袁寺村前趙莊60-1號的蘇某家中,乘被害人蘇某熟睡之際,將其家中8.5公斤桶裝大豆油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豆油價格為136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曹 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李雪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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