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264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濉刑初字第0026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qū)。因犯強奸罪于1989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虛報注冊資本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濉溪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3月8日被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南辛營公安檢查站抓獲,同年3月13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拘留,同年3月26日經(jīng)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濉溪縣看守所。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5)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唐小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承建濉溪縣百善鎮(zhèn)魯?shù)甏妪埻鯊R莊村民活動中心項目及該村道路、下水道工程期間,未按照工程進度支付給工人工資,共拖欠危某、楊輝、王孝榮、任義、李爛、董某、楊八、周明君、張廷學、陸遠書、危昭友、危云剛、帥培紅、張勇、劉明開、陳雨、張純興、張思基、魏清見、張快基、張俊基、張純良、張貴躍等工人工資599938元。2015年1月8日,濉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李某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整改指令書》,但李某在規(guī)定的支付期限內(nèi)仍未支付工人工資。后李某潛逃,工人無法與其取得聯(lián)系。
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提供相關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據(jù)此,認定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承建濉溪縣百善鎮(zhèn)魯?shù)甏妪埻鯊R莊村民活動中心項目及該村道路、下水道工程期間,未按照工程進度支付給工人工資,共拖欠危某、楊輝、王孝榮、任義、李爛、董某、楊清文、周明君、張廷學、陸遠書、危昭友、危云缸、帥培紅、張勇、劉明開、陳宇、熊老三、文彬、保山、紅元、張純興、張思基、魏清見、張快基、張俊基、張純良、張春基、孟凡忠、孔貴躍等工人工資達599938元。2015年1月8日,濉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李某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資,但李某在規(guī)定的支付期限內(nèi)仍未支付。后李某逃匿。
另查明:2015年3月8日,李某被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南辛營公安檢查站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015年2月2日10時,濉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李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移送至濉溪縣公安局,同日濉溪縣公安局對李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
2、勞動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移送書:2015年1月13日濉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李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相關證據(jù)材料移送給濉溪縣公安局。
3、濉人社監(jiān)令字(2015)01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送達回證:2015年1月8日12時10分,濉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前,支付濉溪縣百善鎮(zhèn)魯?shù)甏妪埻鯊R文體活動中心、道路加寬、下水道工程工人工資599938元。
4、協(xié)議、補充合同:2014年12月15日安徽戰(zhàn)旗食品有限公司李某(甲方)與趙某(乙方)簽訂協(xié)議,百善鎮(zhèn)魯?shù)甏妪埻鯊R文體活動中心修建一事,包括工程欠款和人工工資,從2014年12月15日止由李某全部接管,與原合同乙方趙某無關。關于百善鎮(zhèn)魯?shù)甏妪埻鯊R修建加寬公路510米×2米寬和下水道560米×1.2米寬,深0.70米,另有修建村民活動中心978平方米。雙方協(xié)商如下:①從2014年12月15日起上述工地一切事項由甲方全部處理。②乙方所欠材料款由甲方全部支付(注乙方工長簽字為準)。③所欠工人工資60萬元,由甲方2014年12月20日支付,由現(xiàn)場工長危某和工人結(jié)算。④所欠乙方材料墊資款80萬元,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
5、戶籍信息、前科證明:李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李某因犯強奸罪于1989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虛報注冊資本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
6、抓獲經(jīng)過:2015年3月8日,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南辛營公安檢查站因本案將李某抓獲。
7、拘留證、在逃人員登記表:濉溪縣公安局與2015年2月5日決定拘留李某,并上網(wǎng)追逃。
8、濉溪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情況說明:濉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李某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前支付濉溪縣百善鎮(zhèn)魯?shù)甏妪埻鯊R文體活動中心、道路加寬、下水道工程工人工資599938元。李某未按規(guī)定支付期限支付工人工資,該局無法聯(lián)系到李某,也不知李某去向。
9、借支條:2015年1月7日,危某在魯?shù)甏妪埻鯊R活動中心借支人工費4.5萬元。
10、工資表:證實拖欠危某等人工資情況。
11、被害人危某的陳述:2014年8月,其經(jīng)趙某介紹到濉溪縣百善鎮(zhèn)魯?shù)甏妪埻鯊R莊參與建設村民活動中心及村里的路和下水道,擔任工長。其從重慶帶來十七、八個工人。工程完成80%時,工人工資未支付。后才知道老板是李某,所有工人的工資都由李某發(fā)放,他共欠工人工資59萬余元。2015年1月李某支付4.5萬元生活費。李某在工人工資明細表上簽字予以確認。李某曾承諾于2015年1月12日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并與民工一起返回重慶市,但李某于同年1月23日便離開重慶,去向不明。
12、證人趙某的證言:2014年8月,其經(jīng)李某介紹到濉溪縣百善鎮(zhèn)魯?shù)甏妪埻鯊R莊建設村民活動中心及村里的路和下水道,共從重慶帶了十幾個工人,在百善鎮(zhèn)本地又找了部分工人,共有三十多個工人,干了五個多月的時間,李某未支付任何款項。李某共欠工人工資59萬余元。2015年1月2日左右,李某支付4.5萬元生活費。工人工資明細由危某制作,李某、呂繩周在上面簽字,李某安排呂繩周在工地上擔任工長。其多次找李某要錢,他總推脫。因李某未按約定付款,其無奈之下與李某簽訂補充合同,拖欠工人的工資由李某支付。
13、證人董某的證言:其與危某等人在濉溪縣百善鎮(zhèn)魯?shù)榇遄龉,李某曾承諾于2015年1月12日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并與民工一起返回重慶市,但李某于同年1月23日便離開重慶,去向不明。
14、證人代某的證言:其是重慶市綦江區(qū)東溪鎮(zhèn)雙橋壩居民,系社區(qū)調(diào)解員。轄區(qū)居民危某、趙某、楊清文、張廷學、王孝榮等人反映李某拖欠民工工資。其電話聯(lián)系李某,李某稱其在北京,后再次撥打李某電話,對方不接電話。
1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4年8月,其承建濉溪縣百善鎮(zhèn)龍王廟莊村民活動中心、村里的路、下水道,拖欠了民工工資,在工資表上簽名確認。其先將工程承包給趙某,簽了兩份合同,第一份合同作廢,以第二份合同為準,合同規(guī)定趙某修建工程前期墊付的材料款80萬元和農(nóng)民工的工資約60萬元由其支付。趙某組織工人,工地委托危某負責。2015年1月8日,濉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其送達《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599938元,后其先去了重慶,又從重慶返回濉溪縣,從濉溪縣又去了北京。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gòu)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仝傳偉
審 判 員 張占樓
人民陪審員 郭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翟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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