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73號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6-24)
(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73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該局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br>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金安檢刑訴(2015)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學(xué)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本市皖西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皖西大道與安豐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其涉嫌酒駕。后經(jīng)檢測,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6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駕駛?cè)诵畔⒉樵、戶籍信息、到案?jīng)過,證人程某某證言,血液乙醇含量檢驗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rèn)。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 鎮(zhèn)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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