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00255號
——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2015-9-11)
(2015)禹刑初字第00255號
公訴機關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漢族,務農(nóng),現(xiàn)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劉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禹檢刑訴(2015)2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8時,被告人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并搭載王某、劉川旭沿206國道自北向南行至本市馬城鎮(zhèn)南湖村路口,左轉彎駛往南湖村路口時,在道路東側與相向的韓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新日牌兩輪輕便摩托車后載楊某相撞。事故造成兩車損壞、楊某受傷。2014年12月2日,經(jīng)蚌埠市交警支隊認定,劉某負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2015年2月4日,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無證駕駛無號牌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且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2014年11月4日18時許,劉某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后載王某、劉川旭)沿本市禹會區(qū)206國道自北向南行至本市馬城鎮(zhèn)南湖村路口,左轉彎駛往南湖村時,在道路東側與相向行駛的韓某無證駕駛的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后載楊某)相撞,致被害人楊某頭部受傷。案發(fā)后,劉某因受傷在醫(yī)院救治不能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2014年11月12日,劉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年12月2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劉某負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韓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5年2月4日,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的損傷為重傷二級。
另查明,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楊某自愿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賠償楊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計33000元;當日,楊某出具諒解書對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接警單,受案登記表與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居民身份證及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鑒定委托書,鑒定聘請書,司法鑒定資格證書,皖中和司鑒所(2014)交鑒字第1944號及皖天正司鑒(2015)法臨鑒字第15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告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筆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返還物品憑證,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人王某、韓某證言,被害人楊某陳述及被告人劉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摩托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引發(fā)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楊某自愿達成賠償33000元的民事賠償協(xié)議,且已履行完畢,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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