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00215號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5-7-23)
(2015)漣刑初字第00215號
公訴機關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農(nóng)民。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訴刑訴(2015)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紀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在漣水縣義興鎮(zhèn)盜竊作案4起,竊得粳稻、菜籽油、液晶電視機等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062.8元。具體事實:
1、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到漣水縣義興鎮(zhèn)東元村賈莊組賈某家,入室竊得粳稻314千克,價值人民幣942元。
2、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到漣水縣義興鎮(zhèn)五房村北五組孫某家,將鎖打開后入室,竊得粳稻157千克、玉米103.5千克、黃豆20.25千克,價值人民幣866.1元。
3、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到漣水縣義興鎮(zhèn)五房村北五組孫某家,將鎖打開后入室,竊得熊貓牌LE32D51A液晶電視機一臺,價值人民幣1329.05元。
4、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到漣水縣義興鎮(zhèn)五房村北五組薛秀蘭家,入室竊得菜籽油9.23千克、土雞蛋1.45千克、粳稻588千克,價值人民幣1925.65元。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到漣水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竊得的部分財物已被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被其變賣的財物,已折價予以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施某甲、施某乙等人證言、被害人孫某、賈某等人陳述、漣水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漣水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結(jié)論書、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系初犯,且能主動退清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納1000元,余款2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胡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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