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0126號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5-7-29)
(2015)漣刑初字第0126號
公訴機關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司某,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職工。被告人司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建華,江蘇世紀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訴刑訴(2015)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司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司某及其辯護人王建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司某酒后駕駛蘇H×××××號轎車,沿漣水縣機場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空港賓館對面路段時,撞到該路西側路燈燈桿。經鑒定,被告人司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62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司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朱某、繆某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淮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血醇檢驗鑒定報告、漣水縣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司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司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能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司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被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建
代理審判員 楊文娣
人民陪審員 臧東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胡 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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