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開民初字第2325號
——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8-20)
(2015)淮開民初字第2325號
原告胡某,女,漢族,1989年12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陳惠明,淮安市清河區(qū)北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郁某甲,男,漢族,1992年10月3日生。
原告胡某訴被告郁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紀石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陳惠明,被告郁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3月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郁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吵打,F(xiàn)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隨原告生活,被告承擔50%撫養(yǎng)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郁某甲辯稱:原告訴狀所述不屬實,雙方僅是因為生活瑣事爭吵,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子郁某乙。近來,原、被告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以及當事人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應當從婚前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前、婚后感情較好并生育子女,雙方應多為孩子考慮,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家庭。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并發(fā)生爭吵,雙方應相互諒解,加強溝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據(jù)此,本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胡某與被告郁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業(yè)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代理審判員 紀石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徐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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