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開民初字第2323號
——江蘇省淮安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8-20)
(2015)淮開民初字第2323號
原告張某甲,男,漢族,1989年10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士豪,淮安市清河區(qū)北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某,女,漢族,1987年11月19日生。
原告張某甲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紀石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周士豪,被告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相識戀愛,2009年春天舉辦結婚儀式,××××年××月××日生育長子張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張某丙,××××年××月××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fā)現(xiàn)被告脾氣暴躁,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吵打,被告迷戀跳舞,夜不歸宿。現(xiàn)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婚后我并未經(jīng)常吵鬧,也沒有迷戀跳舞、夜不歸宿;我平時對小孩很好,小孩上學放學都是我接送,家務事也都是我做的;我在原告家辛苦了七八年,我現(xiàn)在沒有經(jīng)濟收入,原告的收入應該有我的部分。我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識戀愛,2009年農(nóng)歷3月18日舉辦婚禮,××××年××月××日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長子張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張某丙。近來,原、被告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戶口本以及當事人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應當從婚前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前、婚后感情較好并生育子女,雙方應多為孩子考慮,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家庭。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并發(fā)生爭吵,雙方應相互諒解,加強溝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據(jù)此,本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張某甲與被告陳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nóng)業(yè)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代理審判員 紀石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徐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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