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東刑初字第137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7-22)
(2015)牡東刑初字第13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男,1991年出生。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搶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經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東檢刑訴(2015)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犯搶奪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7日、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維霞出庭支持公訴,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胡××從家中出來閑逛到牡丹江市東四條路福民街時,看見被害人張××手拿一LV拎包(高仿,價值270元),便尾隨其后伺機作案。當張××走到其租住的牡丹江市東小三條路南市街華威小區(qū)院內時,胡××趁張××不備從其身后沖上去將其拎包奪下后逃離現場,包內有現金2370元,EC730諾基亞手機一部(價值100元)、銀行卡等財物。2015年5月14日,胡××在牡丹江市東安區(qū)福民一區(qū)超市門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胡××搶奪的手機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已返還被害人。
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胡××現金422元退還被害人。在法庭審理期間,胡××親屬主動退賠被害人張××經濟損失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的破案、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胡××的戶籍證明及無前科劣跡證明,扣押、返還贓款贓物清單,搜查筆錄,贓物照片,收條及諒解書,被害人張××的陳述筆錄,胡××的供述筆錄,價格鑒定意見書,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構成搶奪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犯搶奪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紤]胡××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經過公安機關追繳及其親屬積極退賠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犯搶奪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洋
審 判 員 刁 琳
人民陪審員 徐麗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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