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東民初字第113號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法院(2015-8-20)
(2015)白洮東民初字第113號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3月3日生,漢族,現(xiàn)住白城市。
被告韓某,女,1986年4月4日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白城市。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韓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00元減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任晶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薛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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