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13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15-6-1)
(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13號
原告姚某某,女,現(xiàn)住四平市鐵西區(qū)。
被告邊某某,男,現(xiàn)住四平市鐵西區(qū)。
原告姚某某訴被告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某某、被告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某某訴稱,原、被告自由戀愛,于1992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年(現(xiàn)年23歲,未婚,靠打工生活)。由于雙方感情不和,被告經常動手打罵原告,現(xiàn)分居二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訴訟到人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被告邊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共有家庭財產有36平方米公私各一半的房屋,家用電器等,假設離婚,我要房子,要床和被子,其他都可以放棄。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姚某某為支持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婚姻關系;
2、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自然情況;
3、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8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當年我起訴被告要求離婚;
4、介紹信,證明我是巨豐村民,與被告分居后經常在娘家居住;
5、證人姚洪才、魏鳳榮、邊廣建、邊玉瑩的證人證言證明相關案情。
被告邊某某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姚某某與被告邊某某于1991年5月5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子現(xiàn)年23歲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家庭共有財產有坐落于四平市鐵西區(qū)北溝街濱河家園小區(qū)D區(qū)24號樓3單元2樓中門3208室,建筑面積35.89平方米房屋一套,此房屋是四平市市政府第一批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經詢問當事人雙方共同表示目前該套房屋產權為“公一半私一半,公產部分歸市政府,沒有辦理房照”,原、被告雙方無其他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被告邊某某申請出庭的證人姚洪才、魏鳳榮、邊廣建、邊玉瑩的證人證言均說明原告姚某某和被告邊某某已經分居2年以上。
另查明,2014年原告姚某某曾經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邊某某離婚。2014年10月22日,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以(2014)西民一初字第1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姚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姚某某二次起訴要求離婚,說明原告姚某某和被告邊某某確系感情不和。且原告姚某某和被告邊某某已經分居滿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故原告姚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現(xiàn)年23歲已經成年,故本案對子女撫養(yǎng)不進行調整。原、被告婚后家庭共有財產坐落于四平市鐵西區(qū)北溝街濱河家園小區(qū)D區(qū)24號樓3單元2樓中門3208室,建筑面積35.89平方米房屋一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虮景杆嫔鲜龇课莠F(xiàn)由被告邊某某實際居住,并未辦理私有房屋產權證,且公私產權不清,故待此套房屋辦理私有房屋產權證后,即產權明晰后當事人雙方可另行告訴,該套房屋繼續(xù)由被告邊某某居住。經詢問,原告姚某某稱家“沒有”存款和欠款;被告邊某某稱家庭“有存款,沒有欠款。有存款幾萬元,我把錢交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經當庭詢問,被告邊某某稱“沒有”證據證明家庭存款的存在,故本院對當事人主張的家庭共有財產中的“幾萬元存款”不能予以認定。原、被告雙方當庭共同表示家庭無對外債務。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姚某某與被告邊某某離婚;
二、原、被告家庭共有財產坐落于四平市鐵西區(qū)北溝街濱河家園小區(qū)D區(qū)24號樓3單元2樓中門3208室,建筑面積35.89平方米房屋一套,由被告邊某某居住使用。待此套房屋辦理私有房屋產權證后,即產權明晰后當事人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或另行告訴。原、被告各人衣物歸各人,其他無爭議;
三、駁回原告馬艷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姚某某負擔150.00元,被告邊某某負擔1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牛云鶴
人民陪審員 王 剛
人民陪審員 趙凡迪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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