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遼河基民二初字第00303號
——遼寧省遼河人民法院(2015-8-11)
(2015)遼河基民二初字第00303號
原告:溫學東,男。
委托代理人:白艷,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林濤,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欒倩,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溫學東與被告欒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溫學東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300元,減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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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趙 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晨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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