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順刑初字第92號
——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6-10)
(2015)順刑初字第92號
公訴機關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系受害人劉某乙之女),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某某銀行干部,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胡乃和,系遼寧正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丙(系受害人劉某乙之子),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被害人林某甲,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漢族,撫順某某公司職工,住遼寧省撫順市新?lián)釁^(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被害人林某乙,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漢族,撫順市某某廠職工,住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被害人王某甲,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漢族,撫順市某某工廠職工,住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被害人曾某甲,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滿族,哈爾濱市某某經銷處職工,住遼寧省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南雜木鎮(zhèn)。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甲的兒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被害人杜某甲,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滿族,哈爾濱市某某經銷處職工,住遼寧省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南雜木鎮(zhèn)。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撫順市順城區(qū)(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因本案于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現押于撫順市第一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撫順市順城區(qū)新城路(西段)82號樓1號-2號門市。
負責人佟淼,系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偉,系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
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撫順檢訴刑訴(2014)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順刑初字第225號刑事判決書。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未提出抗訴,被告人郭某某未提出上訴,本案刑事部分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曾某甲、杜某甲不服,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決,提出上訴。2015年3月23日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本案原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不清為由,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附帶民事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胡乃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丙、林某甲、王某甲、林某乙、杜某甲、曾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曾某乙、被告人郭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劉某丙訴稱:2014年3月19日18時許,由于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行為致其父親劉某乙死亡,故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某某及浙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70%即284,777.5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訴稱:2014年3月19日18時許,由于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行為致其受傷,故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某某及浙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70,170.9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乙訴稱:2014年3月19日18時許,由于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行為致其受傷,故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某某及浙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27,028.73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訴稱:2014年3月19日18時許,由于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行為致其受傷,故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某某及浙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1,119.74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甲訴稱:2014年3月19日18時許,由于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行為致其受傷,故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某某及浙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97,773.12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訴稱:2014年3月19日18時許,由于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行為致其受傷,故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某某及浙商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27,150.53元。
被告人郭某某辯稱:我會盡力賠償被害人的合理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偉辯稱:被告人郭某某駕駛的車牌為遼DXXXX號金杯牌輕型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了20萬元的商業(yè)險和強制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公司愿意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駕駛車牌為遼DXXXX號金杯牌輕型貨車沿撫順市順城區(qū)高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撫順市順城區(qū)高山路九路公交車終點站西100米路段時,違規(guī)跨越道路中心線左轉彎,與林某甲超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遼DXXXY號五菱牌微型面包車相撞,林某甲車內載有乘客劉某乙、林某乙、王某甲、曾某甲、杜某甲。事故造成被害人劉某乙當場死亡,經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乙系胸部遭受鈍體暴力作用,造成胸腔臟器嚴重損傷而死亡;被害人林某乙胸外傷,右側氣胸,右肺挫傷,右側第3-7肋骨及左側第9-10肋骨折。經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林某乙胸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害人王某甲胸外傷,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液,腹壁軟組織挫傷。經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甲胸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害人曾某甲顱腦損傷,頭皮血腫,左眼外傷,左肘挫傷,肺挫傷。經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曾某甲面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口唇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杜某甲多發(fā)外傷,閉合性腹外傷,失血性休克,肝脾破裂,腹膜后血腫,閉合性胸外傷,左側第9肋骨骨折,雙肺下葉實變,雙側胸腔積液,腎功不全,經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杜某甲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胸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林某甲失血性休克,左脛骨近端骨折,左脛骨遠端撕脫骨折,左腓骨頭下骨折,左腓骨中下1/3骨折,左脛距關節(jié)脫位,左尺骨上1/3骨折伴撓骨小頭半脫位,左股骨上1/3粉碎性骨折,右小指近節(jié)撕脫骨折。經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郭某某靜脈血中未檢出乙醇成分;林某甲靜脈血中未檢出乙醇成分。經撫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大隊認定:被告人郭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林某甲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乙、林某乙、王某甲、曾某甲、杜某甲無責任。
另查,1、被害人劉某乙(死者)于1948年3月20日出生,父母已過世,生有一子一女,離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劉某丙的合理損失有:死亡賠償金383,670.00元、喪葬費23,155.00元,合計:人民幣406,825.00元。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受傷后,于2014年3月19日到撫順市中醫(yī)院就診并治療62天,后經撫順市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林某甲左下肢損傷評定為X(十)級傷殘,其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135,570.6元、誤工費21,164.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護理費6,197.63元、營養(yǎng)費2,750元、傷殘賠償金51,156.00元、交通費200元,復印費255元,鑒定費900元,合計:221,293.39元。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乙受傷后,于2014年3月19日到撫順市中醫(yī)院就診并治療17天,后經撫順市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林某乙胸部損傷評定為X(十)級傷殘,其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12,922.23元、護理費1,538.5元、誤工費3,293.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鑒定費1,600.00元、交通費100元、傷殘賠償金36,101.00元、復印費60元,合計:56,465.49元。
4、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受傷后,于2014年3月19日到撫順市中醫(yī)院就診并治療13天,后經撫順市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甲胸部損傷評定為X(十)級傷殘,其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11,826.24元、護理費1,176.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傷殘賠償金36,101.00元、鑒定費1,600.00元、誤工費4,667.65元、交通費100元、合計56,121.39元。
5、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甲受傷后,于2014年3月19日到撫順市中心醫(yī)院就診并治療27天,其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22,461.62、護理費2,443.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00元、鑒定費700元、誤工費12,700.35元、交通費150元、復印費43元,合計:39,848.47元。
6、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受傷后,于2014年3月19日到撫順市中心醫(yī)院就診并治療30天,后經撫順市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杜某甲肝部損傷評定為X(十)級傷殘、脾臟損傷評定為X(十)級傷殘,其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34,868.03元,護理費2,684.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00元、營養(yǎng)費100.00元、鑒定費1,600.00元、誤工費11,397.75元、傷殘賠償金39,711.1元、交通費150元、復印費22元,合計:92,033.24元。
再查,被告人郭某某所有的車牌為遼DXXXX號金杯牌輕型貨車在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12月9日止,同時投保了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12月9日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證人林某甲、王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尸體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血中乙醇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法醫(yī)人體傷殘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醫(yī)療費收據、門診診斷書、住院病案、保險單、鑒定費收據、工資證明、復印費收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戶籍證明、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后果,且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并發(fā)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而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劉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曾某甲、杜某甲造成的合理損失,應按過錯責任比例賠償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的70%。由于被告人郭某某在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承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按比例賠償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提出的二次手術費用,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應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關于其提出的修車費、停車費,因所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其提出殘疾輔助器具費,因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提出的復印費訴訟請求,因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曾某甲、杜某甲提出的誤工費訴訟請求,雖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了誤工的證據,但無納稅證明,證據不足,故應參照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乙、王某甲、曾某甲、杜某甲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因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在1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劉某丙經濟損失人民幣70,157.83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3,575.05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7,076.27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7,250.77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2,637.46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9,302.62元;在1萬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6,204.05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604.18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547.33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044.61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599.8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20萬元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劉某丙經濟損失人民幣89,469.31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53,552.42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12,964.63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2,841.91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9,611.22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21,560.5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被告人郭某某對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不足的部分,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損失的70%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甲、劉某丙經濟損失人民幣146,197.71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87,507.58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21,184.9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20,984.39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5,705.26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35,231.0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馮 艷
代理審判員 孫 博
人民陪審員 程 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葛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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