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604號
——遼寧省建昌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建民初字第00604號
原告彭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建昌縣人,農民,住XX縣XX鄉(xiāng)王XX村。
被告王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建昌縣人,農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彭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訴訟期間,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撤回本案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本院審查,符合準予撤訴條件,應依法準予原告撤回起訴。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鳳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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