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遼陽文圣民一初字第00365號
——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qū)人民法院(2015-8-26)
(2015)遼陽文圣民一初字第00365號
原告:胡某某,女,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擔(dān)。
審 判 員 隋強(qiáng)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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