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刑初字第00088號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法院(2015-7-6)
(2015)溪刑初字第00088號
公訴機關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
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本溪檢刑訴(2015)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15時許,
被告人佟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豪爵牌110型兩輪摩托車,由本溪市石橋子駛往響山子方向,行至石橋子鎮(zhèn)上石村委會路段時,與徐某某駕駛的無號牌綠色勇士軍用吉普車相撞,造成被告人佟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經本溪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佟某某靜脈血液被檢測出乙醇,其含量為230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佟某某被查獲歸案。
公訴機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勘驗筆錄,案件來源及歸案經過等證據。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佟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佟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單,本溪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沈陽市佳實司法鑒定所交通肇事車輛檢測鑒定報告,事故現場照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案件來源及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佟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某某能夠自愿認罪,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罰金已繳納五千元,其余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玉蘭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 王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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