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4號
——山西省平遙縣人民法院(2015-4-29)
(2015)平民初字第174號
原告宋某某,女。
被告郭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宋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正月十九訂婚,2008年11月8日舉行婚禮,2009年2月23日領(lǐng)取結(jié)婚證,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偶爾回來看望原告。因我們是相親認識,所以沒有感情基礎(chǔ),2011年被告從孝義回家后,原告感覺到雙方性格極為不合,被告性格古怪,整日沉默寡語,被告回來后不正經(jīng)工作,且對家庭經(jīng)濟一手執(zhí)掌,被告掙錢后也不給我,都是他一人花銷,出去旅游、上網(wǎng)。原告只好外出打工來維持生活,加之被告脾氣暴躁,農(nóng)歷8月16日晚被告從網(wǎng)吧回來之后,因瑣事對我實施家庭暴力。農(nóng)歷8月25日因孩子生病不吃藥,被告就對孩子進行了毆打。我上前阻攔被告就對我進行了毆打。2014年9月21日晚因我拿被告枕頭下的錢,被告對我就實施暴力,致原告入住醫(yī)院,經(jīng)診斷為:左鎖骨閉合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間被告未曾關(guān)心過原告,只看望過一次。住院十天出院后我就回了娘家居住至今,現(xiàn)我要求離婚。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每月都給原告錢,我不是出去旅游是出去找工作。我打她是因為她把我踢到床下。2014年9月21日是因為我孩子長期生病,我想把錢攢起來,原告就從我的枕頭下拿錢,我無意間就把她踢倒在地。后她告我身體不舒服,她姨姨就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我爸爸去的醫(yī)院,我沒有去,但是我給看她錢,兩天后我去的醫(yī)院,我去過5次,每次停留半小時,我一去她就攆我走。我爸爸給了原告3萬元讓看病,看病花了1萬元左右。我就不知道她什么時候出院。10月6日我去原告娘家叫她,她不跟我回家。我叫過她有十多次。
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正月十九訂婚,2008年11月8日舉行婚禮,2009年2月23日領(lǐng)取結(jié)婚證,在共同生活期間,開始被告在外打工,2012年原、被告因生活瑣事就發(fā)生過吵鬧,2013年原、被告因孩子上學一同到城里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9月21日因原告要被告的工資從而發(fā)生爭吵繼而發(fā)生打鬧,致原告左鎖骨閉合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原告出院后回娘家居住,再未回被告家。被告曾去喚過原告多次。原、被告于2009年8月8日生育一子,現(xiàn)隨被告生活,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結(jié)婚證、出生證、保證書、戶口等為證。
本院認為,夫妻間應(yīng)當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原、被告婚初感情不錯,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原、被告不互相體諒、包容,致雙方感情產(chǎn)生裂痕,原告回娘家居住,但只要雙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體諒、包容感情還會和好如初,故原告宋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陳述給了被告父親修墻、買房子2萬元,被告姐姐借了1萬元,因無證據(jù)證明不予確認,被告陳述借給原告父親2萬元,因無證據(jù)證明不予確認。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郭志遠
審判員 李瑞杰
審判員 李秋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裴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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