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13號
——山西省平遙縣人民法院(2015-7-16)
(2015)平民初字第313號
原告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趙曉輝,男。
被告杜某某,男。
原告孟某某訴被告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曉輝,被告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某訴稱,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婚前和他人生一女杜某一,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11年3月相識,不到一個禮拜就開始同居生活,生育一子杜某二,2013年2月25日登記結婚。婚初兩人感情尚可,原告于2012年1月懷孕,后于5月流產(chǎn),雙方感情產(chǎn)生隔閡。2012年8月,原告再次懷孕,被告依然對原告不管不問,反而經(jīng)常毆打原告。2014年9月,被告酗酒回家后無故毆打原告,為此原告無奈離家,雙方開始分居至今。現(xiàn)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和好無望,故具狀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杜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原告說的不是事實,被告沒有毆打過原告,我們的感情沒有破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雙方于2011年農歷3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同年農歷3月19日開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25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婚前與他人生一女,取名杜某一。雙方婚后生一子,取名杜某二;榍半p方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2012年5月原告流產(chǎn)后,雙方感情產(chǎn)生不睦。原告于2014年11月去江蘇打工,雙方分居至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申請表、戶口復印件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
雖因瑣事發(fā)生過吵鬧,但雙方之間并無不可原諒之過錯。只要今后雙方互諒互讓,各自改正自身的缺點和不足,正確處理家庭矛盾,珍惜雙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關愛,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共建美好家庭,夫妻關系會有和好的可能。綜觀本案,目前尚無證據(jù)證實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要求離婚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且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fā),雙方的婚姻關系以不離為妥。經(jīng)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孟某某與被告杜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孟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毋新亮
審判員 李秋紅
審判員 李瑞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裴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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