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52號
——山西省平遙縣人民法院(2015-7-16)
(2015)平民初字第352號
原告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趙曉輝,男,山西顯耀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范曉梅,女,山西晉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任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曉輝,被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曉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雙方于2014年2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在2015年陰歷正月初二再次發(fā)生爭吵后分居至今,F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和好無望,故具狀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任某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正月十七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正月二十三訂婚,2013年正月初八按照民間風俗舉行婚禮,2014年2月13日領取結婚證,婚后無子女;榍半p方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2015年正月初二,雙方發(fā)生爭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夫妻間應相互關愛、相互體貼、共同勞動才能創(chuàng)造美好家庭生活。原被告間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是雙方未能及時溝通,及時化解雙方間誤會所致。只要雙方能在共同生活中相互體貼,遇到問題、矛盾時能換位思考,夫妻關系會有和好的可能。且綜觀本案,目前尚無證據證實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要求離婚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任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毋新亮
審判員 李秋紅
審判員 李瑞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裴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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