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東民初字第4078號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8-19)
(2015)東民初字第4078號
原告李一×。
法定代理人王××,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許青青,天津寧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二×,無職業(yè)。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一×訴被告李二×撫育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一×以雙方庭外達成和解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李一×負擔。
代理審判員 耿 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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