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258號
——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法院(2015-3-11)
(2014)平民初字第1258號
原告:孫某某,女,漢族,1970年6月3日生,住山東省寧津縣。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70年4月4日生,住山東省平原縣。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孫某某訴稱,我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07年10月19日登記結(jié)婚,后于2008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現(xiàn)跟隨原告生活;楹蟊桓鎸υ婕昂⒆硬还懿活、好逸惡勞、不過日子,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在此期間從未看望過原告及孩子,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兒王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承擔撫養(yǎng)費。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10月19日登記結(jié)婚,于2008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F(xiàn)原告以被告對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顧、好逸惡勞、不過日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jù)證實。
以上本院查明的事實,有平原縣民政局出具的結(jié)婚證、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jù),以上證據(jù)均記錄在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jié)婚時間較長,且生育一女兒,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稱被告對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顧、好逸惡勞、不過日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實。原、被告應珍惜已有的感情,增進交流與溝通,加深理解與關(guān)懷,共同為孩子營造溫馨和睦的生活環(huán)境,使其能夠健康成長。原、被告應和好為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交納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侯志新
審 判 員 胡濤林
人民陪審員 趙 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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